销售人员收取商家“好处费”只是行业潜规则?警方: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从事销售工作的舒某和张某一直认为,他们帮客户在正常价格内租到指定商铺,收取一定的“好处费”,属于这个行业的潜规则,不会违反各种法律。
然而,这件事随着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报案,逐渐浮出水面爱游戏官网。6月11日,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了解到,经警方调查,舒某和张某收取了4家商户的“好处费”,共计16.5万元,其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。目前,该案已移送至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
“我们是今年3月份接到的报案。”尹浩宇是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,他告诉记者,当时接到资阳本地一公司法人报案称,其公司主要负责城区某商业广场的销售、租赁和后期管理,而在这个过程中,公司的销售经理舒某疑似收取多位商家的“好处费”,为其谋利。
随后,民警通过核实发现,有4家商户共送出16.5万元。原来,当时该商业广场重新打造开业,加之租金较便宜,吸引不少商家想入驻。在多个商家竞争一个铺面的情况下,舒某就找到商家索要“好处费”。
“他当时给商家说,只要你给我好处费,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租得商铺。”尹浩宇提到,此后民警调取了舒某的银行流水等信息,综合研判后,将舒某从成都传唤回资阳。
舒某一开始还未意识到其行为违法,认为只是行业潜规则。然而,通过警方的多方举证和普法,最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交代出本案的另一名嫌疑人张某。
经查,舒某收取商家的“好处费”后,在合同签订时,与项目经理张某互相“配合”,让商家如愿拿到想要的商铺。事后,两人将“好处费”按比例分成,最终舒某拿到8.9万元,张某则获得7.6万元。
记者了解到,目前,舒某、张某两人涉嫌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”,已被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
资阳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燕介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63条规定: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而对于销售人员、中介收取“好处费”等行业潜规则,记者发现此前曾有媒体报道,2020年7月时任厦门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苏某,在该公司某楼盘开盘销售前,利用主管营销部门的职务便利,事先截留部分优质房源,并且伙同该公司多位销售主管、置业顾问等,向购房户索要每套房子人民币1.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优先选房费,并按约定的比例分成。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利用自身职务,伙同他人收受贿赂,数额较大,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最终苏某被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,其余人等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。
而对于销售人员、中介收取“好处费”等行业潜规则,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,2020年7月,有媒体报道称,是厦门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苏某,在该公司某楼盘开盘销售前,利用主管营销部门的职务便利,事先截留部分优质房源,并且伙同该公司多位销售主管、置业顾问等,向购房户索要每套房子人民币1.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优先选房费,并按约定的比例分成。
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苏某等人利用自身职务,伙同他人收受贿赂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,其余人等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。
雁江警方也提醒,生活中,许多人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,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“人情世故”,与受贿犯罪无关,从而随意索贿、受贿。但这些以“回扣”、手续费为名,看似平常的“外快”就是商业贿赂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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